借车出事,满足三个条件车主免责,话是这么说,但......
去年8月6日,66岁的老人吁某花从南昌西湖区朝阳洲南路怡滨花苑小区门口处人行横道打算走到马路对面的超市购物,就在此时,被一辆由东往西飞驰的赣A牌照小车撞倒了。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虽然第一时间停车报警,并尽快将吁某花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仍因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导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8月1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司机王某因有驾车行至斑马线时未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吁某花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不久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车辆有问题,车主被追责
“8·6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责任明确,看似简单明了,但在进入公诉程序后,因受害人吁某花遗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令肇事司机王某的朋友刘某也倍感压力。因为王某驾驶的这辆赣A小车,是他向朋友刘某借来的。
今年21岁的肇事司机王某是来昌务工人员,与车主刘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前,因外出办事需要,王某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考虑到两人是朋友,加上王某此前已取得机动车C照具有驾驶资格,刘某便同意借车。谁知借车不久便发生了这场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
令车主刘某更想不到的是,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借出的赣A牌照小车被查出其整车制动率“不合格”,安全性能有问题。那么,将问题车借给朋友的刘某,也很可能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后果严重,考虑到死者遗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一审时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车主刘某因借出问题车,成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同时,法院一审认定,鉴于车主刘某借出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制动标准,应与司机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在包括死者医疗救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0128.96元赔偿费中,司机王某须承担其中80%,即360103.17元;车主刘某则应承担其中20%,即90025.79元。
外借车辆出事故,满足三个条件车主免责
“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如果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如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刘某借出的这辆车没有问题,本来是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彭胄聪称,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就得承担相应责任;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车辆外借后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车主对该起事故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哪种情况下,将车辆外借车主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呢?徐彭胄聪律师解释道,外借车辆时一是要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二是要查看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质,三是要注意借车人是否处于合适驾驶状态,保证对方无酒驾、醉驾、毒驾等。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基本条件,车主在外借车辆时算无过错,才能放心把车辆借给别人。
然而,保大师知道,话是这么说,但是真的借车出事的车主,借车前大部分应该是按照这三点来考量的。
朋友一脸正气英姿飒爽地来借车,结果把车开走后跑去喝酒,怎么破......这种事车主根本没法控制。
另外,有时,车主不一定自己知道车辆是否有一定损坏。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车辆性能问题的责任,和车主是否主观知道无关,如果发生事故后发现车辆本身性能有问题,车主是一定要担责的。